珠海市斗门区农村留用地管理办法(修改完善稿)

珠海市斗门区农村留用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300609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规范斗门区农村留用地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珠海市斗门区农村留用地管理办法 202300609 (征求意见稿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规范斗门区农村留用地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征 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 理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珠海市集体建 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施办法(试行)》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 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广东 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高效开发利用的 通知》《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 推动“村村有物业”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的实施意见》相关规定,结 合斗门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留用地概念定义】 本办法所称农村留用地(下称留用地),是指政府征收农村集 体土地后,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作为征地安置另行安 排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的建设用地,也包括 斗门区历史上预征土地时按照在册人口和户数安排给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的用地。 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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