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雏议人民法院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雏议人民法院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上,胡锦涛同志指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

雏议人民法院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雏议人民法院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在党的十六届四中 全会上,胡锦涛同志指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 友爱、充满活力、安全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社会公正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取向,而 司法公正的最终目的就是要最在限度地实现社会公正。 维护和实现社会公正,是现代社会进行制度安排和创新的重要依据,是协调 社会各阶层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也是一个社会具有凝聚力、向心力和感召力的 道义源泉。 一个社会如果没有公平正义,就根本谈不上和谐。 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关键在于妥善处理和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协调各种社会 利益关系,在全社会形成合理的利益格局。 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利益主体和利益需求的多样化, 使得人民内部的利益关系不可避免地出现纷繁复杂的局面。 如果各种利益关系和矛盾不能及时有效地调整和解决,就会在各个社会阶层 和群体之间造成对立,甚至成为社会不稳定和动荡的根源。 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通过在民主基础上制定的法律法规,确 定利益主体、界定利益范围、指导利益分配、协调利益关系,并对社会弱势群体 给予救助,就能维护社会公正。 当社会成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法律途径来进行恢复和修补;当社会 主体利益发生矛盾或冲突时,根据法律规定自行调节或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端, 从而将社会矛盾和冲突控制在一定限度之内。 总之,只有建立在民主基础之上的法治,才能避免社会利益之争的激化,才 能使各个阶层实现共赢共荣,公平合理地分享社会发展和进步的成果。 由此可见,稳定的社会环境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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