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抵押合同
船舶抵押合同为确保 年 字 号合同(下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理的船舶做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抵押。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一下条款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船舶抵押合同 为确保年字号合同(下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 愿意以其有权处理的船舶做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 抵押。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一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甲方用作抵押的财产为“”号散货船。甲方保证自己是 第一条 该抵押船舶的完整、有效、合法的所有权人,并依法办理了船舶所有 权登记,取得所有权登记证书。甲方提供船舶国籍和所有权证书的复 印件予乙方备查。 本合同项下抵押船舶共作价人民币(大写)元 第二条 整,抵押率为%。实际抵押额为元整。担保范围:主债 权元整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设定船舶的抵押权 应支付的律师费及相关费用、船舶抵押权登记费用、当甲方未办理抵 押船舶的保险或未续保险时乙方代为办理的保险费、乙方为抵押船舶 支出的施救费用、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抵押船舶的保管方式和保管责任如下: 第三条 抵押船舶由甲方自行保管、使用,甲方应妥善保管、维护抵押船 舶,在抵押期内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 乙方的检查。当该船发生损毁、灭失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立 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同时应向乙方提交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 发生损毁、灭失的证明文件. 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对抵押船舶办理财产保险,并将 第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