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交通事故中的民事赔偿责任探析
交通事故中的民事赔偿责任探析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布实施以后,保险公司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赔偿责任已经明确,毋庸争议。但一直有人对“直接赔付”、“无责赔付”、“第三者责任险”、“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等问
交通事故中的民事赔偿责任探析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布实施以后,保险公司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赔 偿责任已经明确,毋庸争议。但一直有人对“直接赔付”、“无责赔付”、“第 三者责任险”、“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等问题纠缠不清,理论界和实务界也有诸 多分歧。本文从道路交通事故的历史渊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的基本原理, 我国法律对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中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结合本人的审判实践, 对这一问题作些探讨。 一、交通事故是近代工业文明惹的“祸” 自从德国人卡尔·奔驰和戈特利布·戴姆勒于1886年发明汽车以来,因其快速、 便利,人类便开始大规模普及使用这种机器,致使人类的交通状况发生了质的变 化。但与卡尔·奔驰和戈特利布·戴姆勒在1886年心情不同的是,当时他们享 受的是人类将以车代步、活动范围将空前扩大的喜悦,而现代人类必须面对的则 是交通拥挤,时刻面临车辆的威胁和烦恼,“汽车在源源不断创造出财富的同时, 也源源不断地造出事故”。机动车作为一种高速运输工具在给人类带来巨大利益 的同时,也带来很大的祸害。美国著名学者乔治、威伦说过:“交通事故已成为 国家最大问题之一,它比消防问题严重,是因为每年交通事故比火灾死伤的人更 多,遭受的财产损失更大,它比犯罪问题更严重,是因为它跟整个人类有关,不 管是强者还是弱者,富人还是__,聪明人还是愚蠢人,老人还是小孩,只要他们 在公路上,每一分钟都有可能死伤于交通。”但人类理性告知我们,不能因噎废 食,不能因为这种危险性而放弃现代文明,而应当对此作出制度安排,以引导人 类行为。 二、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买单”的由来 机动车的运行属于高度危险作业,发生事故产生的损害赔偿属于高度危险责任。 近代工业文明在享受其巨大利益的同时,也要承担其带来的危险责任。由危险源 承担责任,具有合理性。这是由民法理论中“所有物致人损害应由所有人承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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