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安全员管理制度
村级平安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平安生产工作,实现平安生产监管网络全覆盖,夯实平安生产基层根底,推动平安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广东省平安生产条例》和省政
村级平安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平安生产工作,实现平安生产监管网络全 覆盖,夯实平安生产基层根底,推动平安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广东省平安生产条例》和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平安生产工作的决定》(粤府〔xx〕122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村级平安生产巡查员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村(居)委会应根据本村(社区)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配 备兼职的村(居)委会平安生产巡查员,负责本辖区内的平安生产 巡查工作。 第四条 村级平安生产巡查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平安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知识; (二)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须经县级安监机构合格; (四)能胜任平安生产巡查工作。 第五条 村级平安生产巡查员由村(居)委会推荐,镇级安监部门审 查,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并聘任,报县级安监部门备 案。 镇级安监部门具体负责村级平安生产巡查员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 导。 第六条 村级平安生产巡查员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平安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订本辖区平安生产工作方案,建立平安生产管理台帐; (三)了解和掌握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情况,加强辖区内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公众聚集场所、建筑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