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安检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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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 ●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 【法规标题】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200414 【发文字号】法发()号 ● 2004-5-24 【颁布时间】 ● 【失效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 则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 [2004]14 法发号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安全检查工作,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 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安全检查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根据审判工作需要,依法防止限制物品、管制物品、 易燃易爆物品、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进入审判场所,保证参加庭审活动人员的人身安全 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的职务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的安全检查工作应坚持严格、细致、文明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法 院的司法警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助。 司法警察在执行安全检查时,必须按规定着装,高度警惕,警容严整,一般情况下不少于两 个人,安全检查工作量大时应适当增加人员。 第四条各级法院审判法庭应配备安全检查门、手持金属探测器、物品柜等必要的安全检查 X 设备,有条件的法院可配备射线探测检查设备。 安全检查门一般放置于进入法院审判法庭必经大门内一侧,设立安全检查专门通道。通道前 摆放安全检查告知事项牌。手持探测器作为补充检测手段,用于受检者通过安全检查门报警 时进行人工检测。物品柜放置于安全检查门的一侧,以备暂时寄存物品。 安全检查设备由司法警察部门派专人保管,使用之前要开机检测,确保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手持探测器应确保电池电量充足,状态良好。 第五条安全检查时设引导员和检测员两个基本工作岗位。 引导员的主要工作是查验或登记受检者证件,引导其进入安全检查门;检测员的主要工作是 进行安全检查门的人身安全检查和对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 第六条司法警察执行安全检查时: () 一对公诉人、律师等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应进行有效证件查验和登记; () 二对参加庭审活动的诉讼参与人、第三人和参加旁听的人员,在进行证件查验和登记的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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