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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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年月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年 2000728200511 月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19 修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保障农村依法实行村民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 员会组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经济,鼓 励和引导村民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促 进本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村民委员会应当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 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第四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 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可以接受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 办理有关行政管理事务。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给予业务上的指导,并对委托的事务依法承 担责任。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 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 (二)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三)建立、健全开展自治活动的各项制度; (四)编制并组织实施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 (五)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河滩、水面、山林、水利设施和其他财产, 管理本村财务; (六)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七)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八)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引导、督促村民接受义务教育; (九)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普及文化科学知识,组织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提高 村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移风易俗,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十)依法调解民间纠纷,促进村际、村民、民族团结和家庭和睦; (十一)协助人民政府搞好社会治安,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 (十二)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十三)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村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教育和推动 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督促村民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历史习惯、人口多少、经济状况,按照便于自治的原 则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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