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使用权法律属性探析
公房使用权法律属性探析 摘要:公房是我国特定经济条件下的产物,在当前情形下,由于公房使用权的权属性质不明确,导致了公房使用权案件立案难和审判难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对公房使用权的法律属性作出界定。本文引
公房使用权法律属性探析 摘要:公房是我国特定经济条件下的产物,在当前情形下,由于公房使用权的权 属性质不明确,导致了公房使用权案件立案难和审判难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对公房 使用权的法律属性作出界定。本文引述了有关公房使用权法律属性的各种学术观 点,并对公房使用权的法律属性进行了学理分析。建议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将公房 使用权界定为用益物权,以解决此类案件无法可依的问题。 一、公房和公房使用权的概念 (一)公房 建设部于1994年颁布的《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公有房屋系 指国有房屋和集体所有的房屋。虽然上述规定已于2001年废止,但其对“公房”的 概念界定仍然值得借鉴。 (二)公房使用权 《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公房使用权可以交换。《北京市国 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开展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京国土 房管物[2002]1124号)规定,公房使用权可以通过互换、有偿转让和交换住房产权 等方式进行交易。《杭州市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转租管理暂行规定》也对公房 使用权有偿转让转租行为作出了规定。由此可见,我国多部规章、文件都对公房使 用权的交易方式做出了规定,但却均未对公房使用权概念作出界定。 公房使用权在学界有不同的定义,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张东波法官认 为,“公房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以名义上租赁,实质上是福利分配所取得的对国家或 国有企事业单位所有的房屋低于市场价租赁的权利”。[]而沈思晨认为,“公房使 用权是一项由名义承租人和同住人共有的权利。公房使用权不是公房所有权人享有 的使用权能,而是一种独立的特殊的法律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