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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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发展改革委 关于印发《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 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冀财综[2008]22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为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重新修订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 办法》(财综〔2007〕77号),我们制定了《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 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经省政府批准,现予以发布。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 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缴。各市、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 室要严格按照省政府批准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元的标准,向建设单位足额征 收专项基金,全额缴入地方国库。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征收新型墙 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单位,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河北省新型墙 体材料专项基金专用票据》,不得擅自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缓征专项基金, 不得滞留、挤占、挪用专项基金。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新型墙体材料专 项基金征缴入库的监督力度。 二、进一步提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效益。严格使用范围,最大限度 地压缩非生产性支出,加大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性项目、科研和技术开发项目、 鼓励农村应用新墙材等方面的投入扶持力度,严格按照程序审批新型墙体材料基 本建设工程或技术改造项目,充分发挥专项基金的调控和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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