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煤炭经营监管制度

煤炭经营监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

煤炭经营监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炭经营活动,适用本办 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煤炭经营,是指从事原煤及其洗选加工产 品的批发、零售及民用型煤的加工经销等活动。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煤炭经营的监督管 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工商、质检、环保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 经营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煤炭经营企业 第五条国家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制度。设立煤炭经营企业, 应当经过煤炭经营资格审查。 第六条煤炭经营资格实行分级审查、分级管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 的煤炭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格审查。 第1页共 1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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