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行为探讨(精)
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行为探讨摘要:文章以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行为立法目的为基点,借鉴国际公约和发达、发展中国家立法之实践,探讨了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行为之含义及构成要件。“农民
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行为探讨 摘要:文章以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行为立法目的为基 点,借鉴国际公约和发达、发展中国家立法之实践,探讨了农民自 繁自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行为之含义及构成要件。“农民自繁自用” 行为应当是“农民留种”行为,是指农民在第一次购买受保护品种 繁殖材料后,在其收获的作物中留下再播种用的品种繁殖材料,品 种权人无权干涉。 关键词:农民自繁自用;构成要件 一、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行为之立法目的 根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10条规定,农民自繁自用授权 品种繁殖材料行为(以下简称“农民自繁自用”),可以不经品种权 人许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费,但是不得侵犯品种权人依照本条例享 有的其他权利。法律要义是“农民自繁自用”不构成对品种权人品 种权的侵犯。但是“农民自繁自用”的涵义是什么,法律没有明确 规定。寻找问题答案应当从其立法目的和相关法律规定中探寻。 第一,“农民自繁自用”立法目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法赋予育种 者享有排他的独占权,即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以 下称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 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 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所谓商业目的是指“被控侵权物的特征、 特性与授权品种的特征、特性相同,或者特征、特性的不同是因非 遗传变异所致的,一般应当认定被控侵权物属于商业目的生产或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