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审计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修改稿)[修改版]
第一篇:工信部审计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修改稿)工业和信息化部审计业务委托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工业和信息化部审计业务委托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加强对工业和信息化部
() 第一篇:工信部审计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修改稿 工业和信息化部审计业务委托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工业和信息化部审计业务委托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加强对工业和信息化 部审计中介服务机构备选库的管理,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审计署聘请 () 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计业务委托工作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委托审计中 介服务机构承担审计业务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审计中介服务机构是指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相关资质并入选工业和信 息部审计中介服务机构备选库的审计中介机构。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的审计业务均应由审计中介服务机构备选库中的审计中介机构承担。 工业和信息化部审计中介服务机构备选库原则上每三年更新一次。 军队单位承担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专项任务所涉及的审计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原则上由中国人民解 放军审计事务所承担。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以下简称财务司)负责审计中介服务机构备选库的管理;负责审计质 量监督;负责建立审计中介服 1 务机构管理信息库和业绩档案;会同有关部门,对审计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相关业务培训。 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审计业务委托工作由财务司统一组织。财务司会同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 性质、规模、审计目的、管理要求和审计经费来源等情况,共同研究确定审计工作计划和审计业务承担机 构的选择方式。 第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审计委托业务范围如下: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组织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财务验收审计;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管理的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审计;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立项或负责管理的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立项或负责管理的科研项目财务验收审计;

![工信部审计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修改稿)[修改版]](https://wkimg.docs.qq.com/img/SNTmqENEJXQaeX3Aw4BGE.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