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与安全监督事权划分细则

第二师三十团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与安全监督事权划分细则第二师三十团参建水利工程各单位及部门: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责任,提高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效益,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

第二师三十团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与安全监督事权 划分细则 第二师三十团参建水利工程各单位及部门 :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责任, 提高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效益, 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 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师水利工程建 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分级管理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办 法,制定本制度。 凡在第二师三十团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 加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制 度。 第一章项目法人 第一条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法人应根 据工程规模、工程特点,依法选择符合要求的勘察、设计、施工、材 料设备制造及供应、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签订的合同文件中要对 工程质量以及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条 项目法人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落实工程质量 责任制,并对有关单位质量行为和工程质量进行检查。 第三条 水利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法人应按照规定到县水利水 电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填写《水利工程质量 监督注册登记表》,未进行质量监督注册的工程不得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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