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买卖合同
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 买卖合同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 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买卖合同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 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 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 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买卖是商品交换最普遍的形式,也 是典型有偿合同。根据《》第174、175条的规足,法律对其他有偿 合同的事项未作规定时,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互易等移转标的物 所有权的合同,也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 (二)买卖合同的特征 1.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买卖合同的实质是以等价有偿方式转 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出卖人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方,买方向 出卖人支付价款。这是买卖合同的根本特征,使其与赠与合同相区 别。 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都享有一 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而且,其权利和义务存在对应关系, 即买方的权利就是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就是卖方的权利。 3.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就可以成立,不需要交付标的物。 4.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的成立 并不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要件,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 1.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的处理。(1)一方以送货单、收货 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应当结合当事人之 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作出认定。(2)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