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计算机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制度资料

银行计算机安全事件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计算机安全管理,防范信息系统的技术风险,保障银行信息系统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制定本制度。 关联法规:

银行计算机安全事件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计算机安全管理,防范信息系统的 技术风险,保障银行信息系统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制定本制度。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人民银行、政策性银行、中资商 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 社。 第三条 银行计算机安全事件的报告必须做到快速及时、 客观真实,并实行归口管理、分别报告的原则。 第四条 人民银行总行计算机安全主管部门,负责全国 银行系统计算机安全事件的接报、汇总、通报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 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计算机安全主管部门, 负责辖区内银行系统计算机安全事件的报告、接报和处理工 作。 第六条 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外资商业银行、 城乡信用社的计算机安全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内计算机安 全事件的报告、接报和处理工作。 第七条 发生计算机犯罪案件的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向人民银行当地监管行保卫部门报告,并同时抄报计算机安 全主管部门。 第八条 银行计算机安全事件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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