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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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川府发[2008]27号二○○八年八月十四日) 《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 511 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 49 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号),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房,包括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 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占用园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视同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 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 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本办法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 占用本款规定的农用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四条 在四川省境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为耕地占用税 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 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 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 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 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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