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管理考核细则
第一条 根据学校〈〈资产管理条例(试行)》的规定,为了加强部门 单位(系)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促进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 化,不断提高资产管理工作水平,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结合学校实际, 特制
第一条 根据学校〈〈资产管理条例(试行)》的规定,为了加强部门 单 位(系)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促进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 化,不 断提高资产管理工作水平,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结合学校实际, 特制定本细 则。 第二条 考评是对全校各院系及部门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的考核评价, 采取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 考评工作由国资处牵头组织,抽调有关人员成立资产管理工 作考 核评价小组。 第四条 考评内容由制度执行情况、安全责任、仪器设备账物卡相符 率、 仪器设备完好率、家具帐物卡相符率、固定资产标签完好率六个考核 内容组成, 100 满分为分。 第五条 考评采取各部门单位白评汇报,考核评价小组现场抽查、调 阅资 料和分析评议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考评工作根据学校安排每年年底进行。由各院系及部门单位 按照 〈〈固定资产管理考评指标体系(暂行)》要求,进行白评,并将白评 总结和 相关材料报送国资处;由资产管理工作考核评价小组组织考核评 比。 第七条本暂行办法白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 释。 国有资产管理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