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厨垃圾管理办法长沙

长沙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关于对《长沙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的公告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提高《长沙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长沙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关于对《长沙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的公告 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提高《长沙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质 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决定对《长沙 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立法意见。请将相关修改 意见、建议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于2010年7月28日前反馈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特此公告 地址:长沙市岳麓大道218号市人民政府大楼517室 邮政编码:410013 传真:88665882 电子邮箱:csfzbfgc@163.com 长沙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第一条【立法宗旨】 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群众身 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 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市区范围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监督 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调整对象】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餐饮服务、单位供餐、食品生产 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 余、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包括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等垃 圾。 第四条【实施主体】 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餐厨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统一组织实施本办法。 环保、工商、食品药品监督、质监、卫生、畜牧、农业、财政、物价等有关行政管理部 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防控体系】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用油和食品市场监管制度和体系,防 止以餐厨垃圾为原料生产加工的产品进入餐饮消费和食品流通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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