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

国务院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大|中|小打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服务业扩大开放措施  一、金融服务领域1.银行服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J 金融业——6620 货币银行服务)开放措施

国务院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服务业扩大开放措施 一、金融服务领域 1.银行服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J 金融业——6620 货币银行服务) 开放措施 (1)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设立外资银行,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与外资金融机构共同设立中外合资 银行。在条件具备时,适时在试验区内试点设立有限牌照银行。 (2)在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加强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允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中资银行开办离岸业务。 2.专业健康医疗保险(国民经济行业分类:J 金融业——6812 健康和意外保险) 开放措施 试点设立外资专业健康医疗保险机构。 3.融资租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J 金融业——6631 金融租赁服务) 开放措施 (1)融资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的单机、单船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2)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二、航运服务领域 4.远洋货物运输(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5521 远洋货物运输) 开放措施 (1)放宽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国际船舶运输企业的外资股比限制,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 理试行办法。 (2)允许中资公司拥有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旗船,先行先试外贸进出口集装箱在国内沿海港口和上海港之 间的沿海捎带业务。 5.国际船舶管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5539 其他水上运输辅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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