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乡镇运输平安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运输船舶交通平安,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平安,根据《广东省乡(镇)运输船舶平安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以下乡镇运输

乡镇运输平安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乡镇运输船舶交通平安,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 人民生命财产平安,根据《广东省乡(镇)运输船舶平安管理规 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以下乡镇运输船舶(不含渔业船舶)按本规定管理: (一)乡镇和农村企业、事业单位运输船舶; (二)乡镇个体户、联户、承包户从事客货运输船舶; (三)村民专门用于农业生产的船舶; (四)乡镇水库、园林、风景区水域中从事游览的船舶; (五)乡镇渡口的渡船。 第三条乡镇运输船舶交通平安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镇政 府(区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应加强对乡镇运输船舶的交通平安管 理,实行乡镇运输船舶交通平安管理责任制,对本辖区乡镇运输船 舶的交通平安负责。 第四条市交通主管部门对乡镇运输船舶实施行业管理。中山港务 监督部门是内河水上平安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对乡镇运输船 舶交通平安管理实行技术、业务监督,对乡镇运输船舶平安管理人 员进行业务和指导。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乡镇 运输船舶平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乡镇运输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必须严格遵守水上交通平安 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保证船舶的交通平安。 第六条镇(区)人民政府的管理职责是: (一)负责本镇(区)乡镇运输船舶交通平安管理工作; (二)向群众、乡镇运输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宣传水上交通平安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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