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行政复议章程

市委行政复议章程为保证《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正确实施,完善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案程序,规范行政复议机构审理案件和各方当事人参加行政复议的活动,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效率,切实保护公民、法人

市委行政复议章程 为保证《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正确实 施,完善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案程序,规范行政复议机构审理 案件和各方当事人参加行政复议的活动,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效率, 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政法号) 精神,制定行政复议工作规则: 第一条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由市人民政府法 制办公室(以下简称法制办)负责办理。 法制办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第二条法制办对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进行登记,专设行政复 议案件收结案登记本,并由专人负责登记保管。登记本应记明案 件编号、收件日期、申请人、被申请人、申请事项、案件承办人、 办理结果、结案日期等事项。 第三条复议申请人以书面方式申请复议的,法制办应要求 申请人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二份,被申请人是两个以上的,每 增加一个,应增加一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公民的,应提交公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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