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电子商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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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电子商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京工商发[2002]10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网上交易行为,维护网上交易秩序,保护网络经济中有关 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交易双方利用互联网从事的商品交易行 为和交易信息发布行为。 本办法所称经营者包括:利用网站开展网上交易活动的网站所有者、承包者 () 以下简称:网站所有者以及利用网站所有者的网站从事晚上交易活动的经营主 (:) 体以下简称经营主体。 BtoC 本办法所称交易方式是指经营者利用互联网与消费者进行的商品交 易和交易信息发布活动。 BtoB 本办法所称交易方式是指企业之间利用互联网从事的商品交易和交 易信息发布活动。 (BtoC)(BtoB)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营者与消费者、经营者与经营者 之间进行的网上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消费者之间的网上交易活动除外。 , 第四条网上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 家、集体、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网上交易的商品和服务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国家限制 ; 流通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应当取得相应的经营资格国家禁止流通的商品和服 务,经营者不得在网上进行交易。 第六条经营者利用互联网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交易信息应当全面、真实、准 , 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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