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河南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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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规范省级预算单位财务管理和授权支付 业务,减少现金支付结算和控制现金风险,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加强财政监督,根据《银 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和《河南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等相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省级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 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 省级预算单位原使用现金支付结算的零星商品服务支出,一般应当使用公务卡 结算。随着银行卡受理环境改善,省级预算单位应逐步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尽量减少现金 支出。 第四条 公务卡报销业务通过专门的公务卡支持系统进行。该系统由财政部门开发,用 于辅助预算单位财务报销、向代理银行划款和为财政部门提供动态监控信息等。 第二章公务卡代理银行 第五条 试点阶段,预算单位公务卡代理银行与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一致。随着公 务卡的全面推广应用,省财政厅将选择增加公务卡代理银行,预算单位可在财政部门确定的 公务卡代理银行范围内自行选择本单位公务卡发卡行。 第六条 公务卡代理银行应对公务卡实行免费开卡、免收年费、免担保、免开银行账户 和到期免费换卡等优惠服务。 第七条 省财政厅与公务卡代理银行签订代理协议并逐年进行考评,对考评不合格的代 理银行取消其代理资格。 第八条 预算单位与公务卡代理银行要按照“持卡人员承担用卡经济责任、开卡银行承 担挂失经济风险、预算单位承担公务还款责任、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原则签订规范的 代理服务协议。 第三章公务卡的开立与管理 第九条 公务卡的持卡人为预算单位的在职正式职工。公务卡由省级预算单位财务部门 统一组织向发卡行申请办理,并将有关信息录入公务卡支持信息系统。 第十条 公务卡开立的基本程序: (一)单位职工如实填写“公务(信用)卡申请表”,签订“领用合约”,连同相关证 明资料一起交单位财务部门; (二)单位财务部门对职工申请开卡的相关资料进行确认,将申请资料送代理银行; (三)代理银行按本行规定程序审核职工开卡申请资料和办理公务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