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诉保险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范本
双方当事人对本案存在着承运人无单放货和收货人无正本全程提单而提货的事实均无异议。在正本全程提单转让前,原告抽纱公司自己即是收货人,“仓至仓”条款所指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是指抽纱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