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户分户事项一次性告知书
立户分户事项一次性告知书子项名称立户分户事项类型行政许可受理机构涉县公安局决定机构涉县公安局审批依据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依据文号:冀公治[2019) 15号条款号:第十
立户分户事项一次性告知书 立户分户 子项名称 行政许可 事项类型 涉县公安局 受理机构 决定机构 涉县公安局 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 [2019)15 依据文号:冀公治号 条款号: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条款号:第五条 审批依据 无 收费依据及标准 18 年满周岁的公民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凭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办理立户登记。 申请条件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 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 申报户口登记. 自然人 适用范困 决定 受理——审查—— 办理流程 无 特殊环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