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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诉某医院药物过敏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评析  【关键词】先锋霉素,过敏,医疗纠纷【中图分类号】922.16;593.1【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1007—9297(2024)01—0019—03在医

杨某某诉某医院药物过敏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评析 【关键词】先锋霉素,过敏,医疗纠纷【中图分类号】922.16;593.1【文 献标识码】【文章编号】1007—9297(2024)01—0019—03在医疗纠纷诉讼中, 有相当一部分案件属于药物过敏引发的损害。 对于这类纠纷,可能涉及比较多责任争议主体,包括医疗机构、药品经营机 构、药品生产厂家,还可以是患者自己承担责任。 涉及的法律关系也比较复杂。 本文作者试就一个案例进行刮析,首次采用“三分法”将综合医疗服务合同 分为过敏药物治疗原发疾病服务合同、药物过敏医学监护服务合同和药物不良后 果紧急临床医疗服务合同,分清了本案争议的合同法律事实和适用法律。 案例介绍2024年8月12日原告杨某某因人流手术就医被告某某服务中心。 18日下午原告又到该中心复查,被告医生给原告开具先锋等药处方。 在注射药物前,被告护士为原告进行先锋皮肤试验,呈阴性后,为原告注射 先锋。 原告随即感头痛、恶心并伴有抽搐、呕吐。 被告即采取抢救措施。 经被告诊断原告属过敏性休克、急性左心衰、肺水肿。 为此,原告在被告处自8月18日至9月18日住院。 住院医疗费12884.40元,原告已付5500元,余款未付,被告在原告出院 通知中注明白付和挂账。 原告认为自8月18日至9月18日在被告处住院,在病情没有痊愈的情况下, 被告却将原告赶出医院。 出院当时原告两腿浮肿、麻木,并未痊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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