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民办中小学监审办法[修改版]
第一篇:四川民办中小学监审办法各区(市)县物价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四川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规章和有关规定,为落实好《成都
第一篇:四川民办中小学监审办法 各区(市)县物价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四川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 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规章和有关规定,为落实好《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在全市 开展民办学历教育办学成本监审的通知》要求,规范监审行为,统一核算标准,增强监审结论的科学性和 可比性,市局参照国家发改委、省物价局颁布实施的部分具体商品或服务价格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拟制了 “” 《民办学历教育学生培养成本监审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供各地在本次监审中参考。 一、监审程序 本次监审按照《四川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规定,以定期成本监审、一般 监审程序实施。 二、时间安排 1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在收到本指导意见后,向学校下达《定价成本监审通知书》,并将本指导意见附 件二和附件三送达有关学校。 2615 、学校应在月日前按照《定价成本监审通知书》要求,将补充成本资料报送各地价格主管部门。 3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在收齐学校成本资料后,依据本指导意见,对学校报送的各项培养成本进行审核, “200799”630 按照成价成〔〕号文件格式,出具定价成本监审报告,并于月日前将监审报告和附件二 中的表 五、表六报市局(成本调查队)。 附件: 1 、民办学历教育学生培养成本监审指导意见 2 、民办学历教育学生培养成本监审表; 3 、民办学历教育学生培养成本监审表格指标解释及填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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