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语言的统一和规范3

论法律语言的统一和规范(下) 二、证据法学领域内语言混乱的原因 语词是概念的表现形式,语词使用的混乱既能反映出概念的模糊,也会进而导致概念的模糊,二者具有互为因果的效应。而且,法学研究中的语言混乱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论法律语言的统一和规范(下) 二、证据法学领域内语言混乱的原因 语词是概念的表现形式,语词使用的混乱既能反映出概念的模糊,也会进而导致概念的模糊,二者具有 互为因果的效应。而且,法学研究中的语言混乱还会导致法律实践中的语言混乱。因此,我们很有必要对 这些语词进行清理,以便达成语言的统一和规范。要实现这个目标,学者之间的共识和共力是必不可少的。 在达成共识的过程中,人们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进行妥协,或者放弃自己的“偏爱”,或者放弃自己的“发 明”。不过,分析并明确在证据法学领域内造成语词使用混乱的原因,对于人们达成共识并形成共力是很有 裨益的。下面,笔者就从法律语言发展过程中的三对矛盾入手进行分析. (一)法律语言的精确性与模糊性的矛盾 作为规范人们行为的准则,法律语言应该具有精确性,以便社会成员明确地知晓法律的规定。从一定 意义上讲,法律语言的精确性程度标志着立法技术的发展水平和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然而,社会生活是 复杂多样而且不断发展变化的,法律规定要想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和持续的生命力,其语词又必须具有一定 的模糊性。约翰·吉本斯教授指出:“因为这些(法律)文件是如此具有影响力,所以他们在措辞上的准 确无误十分重要。如果它们的措辞过于严格,它们可能会对我们的生活施加一些不适当的、不必要的限制。 如果它们在措辞上过于宽松,则又可能会让一些令人生厌的行为获得认可或导致产生一些不必要的后果. 根据巴提亚(Bhatia,1994),精确(precision)是法律文件的独有特征得以形成的驱动力量.精确不一定就 意味着极度清晰——它也可能包括采用适当程度的模糊性或灵活性。”[1] 由此可见,法律语言既有精确性的一面,又有模糊性的一面。一般来说,法律语言的主要含义应该相 对明晰,而边缘含义则可以相对模糊,或者在较为抽象的层面上相对明晰而在较为具体的层面上相对模糊. 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中做出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就抽象的证明标准来说,这个规定的语词含义是精确的,即只有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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