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调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借调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总则。为规范我局借调人员,根据《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借调程序。 (一)由各处室根据工作需要和现有人员情况,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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