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1991-04-15 国务院令第81号)第一条 为保护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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