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1991-04-15 国务院令第81号)第一条为保护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