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
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商事主体名称台州市羊羊服饰有限公司住所(经营场所)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腾达路100号房屋所有权人张三房屋使用面积20平方米房屋所有权人联系电话 使用权取得方式□自有 ☑租赁
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 台州市羊羊服饰有限公司 商事主体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 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腾达路100号 张三 房屋所有权人 20 平方米 房屋所有权人 房屋使用面积 联系电话 使用权取得方式 □☑□ 自有租赁转租,并已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 房屋性质 □☑□□ 工业商业(商住)住宅其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台州市路 桥区进一步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及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 及管理规约的预定,本申请人作出以下承诺: 1. 申请人对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已依法取得使用权,该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 法建筑、危险建筑、政府保障性住房等不能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不属于已纳入政 府征收拆迁范围的房屋。申请人承诺不以该住所办理营业执照为由作为房屋征收补偿的依据。 2 .申请人已知悉《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并就本住所涉及的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已 征得全部利害关系的业主的同意。如存在污染、扰民情形,将无条件消除不良影响或主动搬 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在住所(经营场所)不从事危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 对环境造成污染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 4. 本住所(经营场所)依法应当经规划、住建、国土、公安、消防、环保、文化、卫生、 安监、城管等有关部门审批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申请人承诺,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 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5. 本住所(经营场所)无其他市场主体经营(符合一址多照的情形除外)。 6.以上关于申报的信息虚假的,属于提交虚假材料的行为,责任由申请人自负。 申请人对以上承诺事项负责,若违反承诺,自愿接受审批、监管部门的处罚,并承担不 履行以上承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申请人签字(盖章):李四王五赵六 2019年12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