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宪强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孟宪强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孟宪强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孟宪强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1.原告诉称: 201X年4月23日,孟宪强委托其子孟庆磊与王发坤签订了书面纸张运输协议书。协议约定: 孟宪强用其鲁C
孟宪强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孟宪强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孟宪强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1.原告诉称: 201X年4月23日,孟宪强委托其子孟庆磊与王发坤签订了书面纸张运输协议 书。协议约定: 孟宪强用其鲁C70568号货车为王发坤运输62件文化纸至长春,重量50.778 吨;运费7620元,凭回单结算;货物自装车后,至到达目的地卸货前,如发生短 少、雨淋、损坏、误时由承运方负责赔偿。201X年4月23日晚,货物启运。当货 车行至高青县时发生翻车事故。次 日,王发坤运回28件到山东博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新打包(实际只打出27 包),该公司收取打包费90 7.12元。剩余浸水的34件纸亦由王发坤租车运回(租车费2000元),并由孟 宪强作价每吨2600元进行了处理,计货款724000元。综上,孟宪强共计给我造 成损失7383 2.12元。王发坤在与孟宪强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依法提起诉讼,要求孟宪强赔偿 经济损失7383 2.1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被告辩称: 本案运输协议是王发坤与孟庆磊协商签订的,孟宪强没有与王发坤协商和签订 运输合同。故孟宪强不是本案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也不应当是本案被告,王发坤的 诉讼主张依法不能成立。 (三)事实和证据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