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明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石家庄钢铁厂等委托投资合同纠纷案范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7)经终字第56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石家庄明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建刚,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0X},河北冀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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