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居环境委环境监察管理办法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环境监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构建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力、高效运 转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规范全市环境监察工作,统一执法 尺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环境监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构建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力、高效运转的环 境执法监督体系,规范全市环境监察工作,统一执法尺度,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监察,是指政府环境保护监察部门依 法对辖区内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执行国家、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政策、 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情况实施的现场检查、监督、处理等 执法活动。 第三条环境监察的基本原则包括污染源属地管理、污染物全 过程管理、谁监管谁负责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两级具有环境监察职能的部门。 第五条环境监察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 情况、污染源的日常监察情况、生态保护情况、环境信访件的调 查处理情况和污染事故的调查取证。 第六条市环境监察部门负责对环境监察的统筹指导、协调、监 督和稽查考核。市环境监察部门具体负责制定全市统一的环境监 察规范和全年的环境监察工作计划,指导和监督各环境监察部门 统一实施,并负责市管污染源的监察工作,开展各监察单位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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