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中的表达与作品之间的实质相似下 ——以两组美国著作权判
作品中的表达与作品之间的实质相似(下) ——以两组美国著作权判www.lw54.com编辑。 作品之间的实质相似 如果说明确了作品中的表达是对著作权保护范围的基本确定,那么判断作品的表
作品中的表达与作品之间的实质相似 (下) ——以两组美国著作权判 www.lw54.com编辑。 作品之间的实质相似 如果说明确了作品中的表达是对著作权保护范围的基本确定,那 么判断作品的表达之间的实质相似则是确定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的 必由之路。在美国,有一项判断是否构成抄袭的重要的判例法规则: “获得”加“实质相似”(accessplussubstantialsimilarity)。(注: 在我国,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也是从这两个方面去判断。如果两部 作品之间“惊人地相似”(strikingsimilarity),是仅凭此就可认 定抄袭。例如在StEinberg诉ColumbiaPicturesIndustries案中, 美国纽约南部联邦地区法院认为,被告的作品与原告的招贴画惊人地 相似,构成侵权。见663F.Supp.706(S.D.N.Y.1987))前者是指原 告的作品可为公众获得,如作品已出版,或者由于与原告有特殊关系 而使被告有机会获得原告的作品。这些都是所谓的获得证据 (theproofofaccess),用以证明被告有充分的理由抄袭原告的作品。 后者是指被告作品与原告作品在表达上实质相似。1966年,美国第 二巡回上诉法院曾在一起案件的审理中对“实质相似”作了如下定义: 一般的非专业的评判者认识到被告的作品抄袭了原告的版权作品。 (注:IdealToyCorp.v.Fab-LuLtd.,360F.2d1021,1022 (2dCir.1966)。)显然,该法院对“实质相似”采用了一种与专利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