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支付系统银行行别、行号业务标准的通知》(银发〔2003〕18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支付系统 银行行别、行号业务标准的通知 银发[2003]189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适应
(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支付系统银行行别、行号业务标准的通知》(银发〔2003〕1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