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第四章 任职资格终止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机构应当撤销已做出的任职资格核准决定:  (一)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对不具备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核准其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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