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现有人才稳定、培养、使用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做好现有人才稳定、培养、使用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区现有骨干人才的培养、稳定、使用工作,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发挥其创新潜力,为宁夏各项建设事业做出新的贡献,特做如下规定。第二条鼓
做好现有人才稳定、培养、使用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区现有骨干人才的培养、稳定、使用工 作,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发挥其创新潜力,为宁夏各项建设 事业做出新的贡献,特做如下规定。 第二条鼓励我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国内外重点高等院校、科 研院所联合培i养急需学科硕士、博士等高学历人才。支持在职专业 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攻读急需学科硕士、博士等高层次学历。对 于通过自费、委托培养等形式获得硕士、博士学位,本人愿意在宁工 作8年以上的,学费由同级财政分别补贴1/3、1/2。 第三条建立高、中层次的学术技术带头人队伍,形成后备人才梯 队结构,并给予一定科研资助。每年有计划地选送一定数量有突出贡 献的专家、学术技术带头人、优秀经营管理者、年轻专业技术人员到 国外考察、培训或以访问学者身份到国外学习。经费申请国家外国专 家局资助,差额由自治区财政和用人单位各承担1/2。 第四条实行特殊岗位在职人员补贴制度。对在宁工作的博士研究 生导师,每月补贴1000元,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和用人单位各负担 1/2。对全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在职人员、国家有突出贡献的 优秀中青年专家,每月补贴100元,期限为5年,享受自治区政府特 殊津贴人员每月补贴100元(详见《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实行特 殊津贴的暂行规定》宁政发〔2000〕127号),所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 承担。硕士研究生导师每月补贴200元,博士每月补贴200元,所需 经费由同级财政和用人单位各承担1/2。重复身份的按最高补贴执行。 第五条用人单位要使专业技术人员的住房面积逐步达到自治区人 第1页共4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