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电气设备
化工电气设备一、爆炸危险环境电气设备 1、爆炸性气体环境对于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下列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环境之一时,应进行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 (1)在大气条件下,可
化工电气设备 一、爆炸危险环境电气设备 1 、爆炸性气体环境 对于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下列爆炸性气体 混合物环境之一时,应进行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 1 ()在大气条件下,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2 ()闪点低于或等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爆 炸性气体混合物; 3 ()在物料操作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点的情况下,可燃液体有可能泄漏时, 其蒸气或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2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 GB50058-2014 按国家《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规定,爆炸性 气体环境应根据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按下列规定进行 分区 0 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1 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2 区:在正常运行时不太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或即使出现也 仅是短时存在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划为非爆炸危险区域:没有释放源并不可能有可 10 燃物质侵入的区域;可燃物质可能出现的高浓度不超过爆炸下限值的%;在 生产过程中使用明火的设备附近,或炽热部件的表面温度超过区域内可燃物质引 燃温度的设备附近;在生产装置区外,露天或开敞设置的输送可燃物质的架空 管道地带,但其阀门处按具体情况定。 所以生产装置首先要判断是否构成爆炸性环境,然后再对爆炸性环境进行划 5-21 分,如图所示。 3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的范围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的范围应按下列要求确定: 1 ()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应根据释放源的级别和位置、可燃物质的性质、 通风条件、障碍物及生产条件、运行经验,经技术经济比较综合确定。 2 ()建筑物内部,宜以厂房为单位划定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但也应根据 生产的具体情况,当厂房内空间大,释放源释放的可燃物质量少时,可按厂房内 部分空间划定爆炸危险的区域范围。 315m ()当高挥发性液体可能大量释放并扩散到以外时,爆炸危险区域 的范围应划分附加2区。 460°C ()当可燃液体闪点高于或等于时,在物料操作温度高于可燃液体 闪点的情况下,可燃液体可能泄漏时,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宜适当缩小,但不 4.5m 宜小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