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五)》的通知 (浙高法民一[2019]1 号)本省各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其他相关民事审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印发《关于 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五)》的通知(浙高法民一[2019]1号)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其他相关民事审判庭)、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 裁院: 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经联合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制 定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五)》。现印发给你们,供裁判中 参考。实践中如遇到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19年6月21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 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五)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统一案件裁审尺度,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省劳动 人事争议仲裁院经广泛调研,制定本解答,供裁判中参考。一、股东、合伙人 与用人单位之间能否存在劳动关系? 答:股东、合伙人与劳动者身份原则上并不矛盾,关键在于用人单位与股东、合 伙人之间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同时可以综合股权比例、 公司章程、提供劳动等情况综合认定。 二、劳动者被母公司指派到子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等职务,劳动关系 如何认定? 答:劳动者被母公司指派到子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等职务的,在确定与 谁建立劳动关系时,有书面劳动合同的以书面劳动合同为准;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 可以根据社会保险缴纳、工资支付、工作地点等情况来综合认定。符合《关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