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土地征收中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

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土地征收中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区土地征收中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调 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整土地征收中青苗及地上 补偿标 附着物准的通知 见 (征求意稿)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区土地征收中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 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 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10号) 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现将调整后的补偿标准印发给你们,并 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的补偿标准适用于因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青苗及地上 附着物的补偿,包括居住房屋类(重置价)、地上附着物类、水产品 (养殖业)类、短期生作物类、苗木花卉果树类等五大类的补偿,各 类补偿按附件1至附件5的标准及有关说明执行。非住宅房屋补偿按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 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1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在政府建设通告或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 抢种的农作物、抢搭抢建的建筑物与违章建筑不列入补偿范围。 三、各类补偿标准的解释由番禺区人民政府征用土地办公室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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