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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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2011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积极应对气候变化,避免和 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 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暴雨(雪)、干旱、大雾、霾、雷电、 大风、低温、高温、冰雹、霜冻、寒潮和台风等所造成的灾害。 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的地质灾害、森林火灾、植物病虫 害、环境污染、流行疫情等灾害的防御工作,法律、行政法规有相关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气象灾害防御是基础性公益事业。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坚 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科学防御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 导,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 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协调机制和防 灾减灾责任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