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组织选举工作规章制度

地方组织选举工作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加强党的地方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党的省、自治区

地方组织选举工作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加强党 的地方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 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XX县区的代表大会及 其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的选举工作。 第三条党的地方各级组织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 需延期或提前换届选举,应经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延长期限不 得超过一年。 第四条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 常务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实行差 额选举。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实行等 额选举。 第五条选举应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和保障选举人的民主权利, 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 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六条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七条选举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 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 第1页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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