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用社)案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银行(信用社)案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的案件防范工作,进一步明确各级机构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和营业网点负责人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案件防范工作中的责任,加大案件

银行(信用社)案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的案件防范工作,进一 步明确各级机构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和营业网点负责人以及相关 工作人员在案件防范工作中的责任,加大案件责任追究力度,促 进各级机构管理和业务人员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强化内控管理, 有效遏制各类案件发生,根据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银监局 _______ 《〈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银 2006356 监发〔〕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信用社包括农村信用社合作社、县 级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级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含合作银行)、 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各市办事处、省 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案件是指涉及农村信用社的诈骗、盗窃、 抢劫、贪污(职务侵占)、贿赂、挪用公款(资金)等刑事案件 和违规违纪案件,以及由于违规违纪行为造成农村信用社资金风 险或损失的其他案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案件责任人员包括农村信用社案件的当 __ 事人、制约人、知情人和各级负责任的人员。 当事人是指直接作案或参与作案的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 制约人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和岗位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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