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沿海内河船舶的安全,确保投保人的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行业惯例,制定本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第二条 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提供符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沿海内河船舶的安全,确保投保人的利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行业惯例,制定本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 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二条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沿海内 河船舶保险业务,并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第三条本合同中所使用的相关术语及其定义如下: 1.沿海内河船舶:指在中国境内航行或停留的船舶,包括但 不限于货船、客船、拖船、渡船等。 2.投保人:指与保险公司签订本合同并支付保险费的个人或 机构。 3.被保险人:指购买本合同并享有保险利益的个人或机构。 4.保险公司:指为投保人提供沿海内河船舶保险的保险公司 或保险机构。 第四条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包括船舶全损险、船舶碰撞险、船 舶倾覆险、船舶火灾险、船舶盗窃险等。 第二章保险责任与免责 第五条根据投保人的选择,保险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所 承担的保险责任和保险费用。 第六条保险公司对于投保人所遭受的船舶全损、碰撞、倾 覆、火灾、盗窃等风险,按照保单约定进行赔偿。 第1页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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