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与防暴安全管理制度
防火与防暴平安管理制度 第一章 一般要求 第一条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厂生产办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第二条禁止产生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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