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纪委监察局机关案件线索集中管理规定
市纪委监察局机关案件线索集中管理规定市纪委监察局机关案件线索集中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纪委、监察局机关案件线索集 中管理,根据、、、,以及省纪委、监察厅和南平市纪委、监 察局的有关规定
市纪委监察局机关案件线索集中管理规定 市纪委监察局机关案件线索集中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纪委、监察局机关案件线索集 中管理, 根据、、、,以及省纪委、监察厅和南平市纪委、监 察局的有关规 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案件线索,是指需要由纪检监察机 关受理的 反映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涉嫌违犯党的 纪律、行政纪律和 国家法律法规的线索材料。 第三条案件线索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归口管理。案件线索实行由案件综合管理部门 集中管 理的制度。本委局机关受理的涉及同级党委管理的 党组织或党员干 部的线索、上级机关交办的线索、领导批 示的线索和查办案件中发 现的线索,实行由案件综合管理 部门集中管理。 (二)分级办理。根据管辖权限,对案件线索实行分 级办理。 (三)区别对待。对案件线索视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 析,除 尘滤布提出恰当的办理意见。 (四)严格保密。案件线索必须确定专人管理,不得 泄露案件线索的内容,不得泄露举报人的情况,不得泄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