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装置大修、拆除、开车管理规定

化工装置大修、拆除、开车管理规定第一条用化学方法从事生产的各种工艺装置及相关设备的大修、拆除和开车等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二条装置大修、拆除和开车须有专人负责,制定专题方案,方案中应有具体的职业安全卫

化工装置大修、拆除、开车管理规定 第一条用化学方法从事生产的各种工艺装置及相关设备的大修、 拆除和开车等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装置大修、拆除和开车须有专人负责,制定专题方案,方 案中应有具体的职业安全卫生防范保障措施内容。 第三条对大修、拆除和开车的装置要进行危害识别、风险评价和 实施必要的控制措施。对一些重大项目,须制订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安全措施、扫线方案、盲板位置、网络进度等),并应做到“五 定”,即定施工方案、定作业人员、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质量、定网 络进度。 第四条参加装置大修、拆除和开车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 规定的相应资质证书,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五条在办理项目委托手续和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须交待安全 措施和签订安全协议书。 第六条参加装置大修、拆除和开车人员,须进行同作业内容相关 的安全教育。凡二人以上作业,须指定一人负责安全。特种作业人员 应按国家规定,持证上岗。 第七条工程施工前,必须按“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技术措 施”,向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安全交底记录。具 体项目交底时,须交待清楚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作业前,应对安全 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确认。 第八条装置交付大修、拆除和开车前,应组织各职能部门、相关 单位进行装置交付安全确认,在确认安全的条件下方可把装置交付给 作业单位施工和组织开车。 第1页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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