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属矿山生产矿量管理条例

非金属矿山生产矿量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 建筑材料工业部  【颁布日期】 19810310  【实施日期】 19810310 一九八一年三月十日建筑材料工业部发布  【章名】 第一章 总则

非金属矿山生产矿量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建筑材料工业部 【颁布日期】19810310 【实施日期】19810310 一九八一年三月十日建筑材料工业部发布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非金属矿山生产矿量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 ,保证矿山采掘(剥)的正常比例关系,实现均衡持续生产,特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矿山各级生产矿量的储备程度,是反映矿山采掘(剥)正规 作业的标志之一,是编制矿山采掘计划的主要依据。各矿必须结合实际, 对本矿生产矿量的划分、合理的保有期限,进行详细的研究,在保证矿山 正常开采、又不积压资金的前提下,积极平衡。 【章名】第二章各级矿量的划分原则 第三条露天开采矿山,矿量划分为开拓矿量和备采矿量两级。 (一)开拓矿量:开拓矿量是平衡表内储量的一部分。在计划开采区 域内,凡矿体上部复盖层已经剥掉、开拓堑沟、卷扬斜坡、排土线路敷设 工程业已完成,形成了运输通路,并且按采矿设计的设施(如铁路、水管 、电缆、电线等)也已安装完毕,矿体疏干工作已将地下水位降到开采路 堑水平以下,则在开采路堑最低水平以上的储量,即为开拓矿量。 开拓矿量的境界,以剥离露出的矿体(脉)为界,但必须留有最小平 台宽度;侧面境界是从露出矿体(脉)为界起,沿开采设计的阶段平面和 斜坡连成的折线;下部境界计算到允许开段沟的水平。 开采矿层群或矿脉群的露天矿,其开拓矿量为各分层或各分矿脉开拓 矿量之和;开拓矿量不包括开拓矿量储备期限内不能开采的储量,即被埋 、被淹、清扫不完和受垮塌陷落威胁的储量。 开拓矿量的计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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