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重大安全事故追责制度
学校重大安全事故追责制度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安全 事故的责任,保障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学校正职负责人对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 法律、行
学校重大安全事故追责制度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 责任,保障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正职负责人对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制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制度 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重大火灾事故;(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三)重大建筑质量及危房安全 事故;(四)危险药品和化学危险品重大安全事故;(五)锅炉、压力容器、 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六)大型活动重大安全事故;(七) 外来暴力侵害重大安全事故;(八)流行传染病重大安全事故;(九)食物 中毒重大安全事故;(十)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第三条重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学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 学校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学校或者 职责范围内防范重大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责任。 第五条学校应当每个学期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 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召集有关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学校 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 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第六条学校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学校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 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进行严格检查。 第七条学校必须制定本学校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 将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蓣集报区教体局备案。

